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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肉精膏”未标注,南安一商家被罚!泉州曝光农村食品安全违法案例

时间:2025-07-08 12:06:00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黄晓蓉

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添加“肉精膏”等未在其食品标签上如实标注、销售假冒白酒……7月7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查处多起食品违法案件,涉事主体被依法处罚,有力维护了食品市场秩序。

案例一:冒用商品条码 被罚款3000元

2025年2月24日,泉州市洛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荣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存放着“葡萄爆浆梅子”的外包材,该包装袋标示有商品条码等信息。经查询,上述产品的条码由正壹(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与委托方信息不一致。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委托合同》和随函附有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当事人受湖南蛮好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加工上述产品,正壹(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授权湖南蛮好商贸有限公司使用其“每口秒”标识商标,有效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当事人的上述情形,属于“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泉州市洛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添加“肉精膏”等未标注 商家被罚

2025年5月,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检查泉州南海兴龙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发现其自2025年4月30日开始,在生产“鸭脚筋小串”产品时添加了“油脂粉末鲜香王精品籽精”“9160#高倍肉精膏”“肉脆磷复配水分保持剂”三种配料,却未在其食品标签上如实标注。

截至案发,共生产440包,其中,用于产品自检60包,自检备样6包,售出325包,库存49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8800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召回,对已售出的325包涉案产品全部召回,并进行退货退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在扣的“鸭脚筋小串”380包、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销售假冒“小糊涂仙” 被罚没、警告

近期,永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后,现场查获涉嫌假冒白酒21箱,共计252瓶。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的涉案白酒进行查扣,当天联系小糊涂仙酒厂家对该批次白酒进行了技术鉴定。经鉴定,该批次白酒确实属于假冒侵权的商品。执法人员追查锁定该批次假酒的供货商。

永春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永春县某某食品商行给予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没4.825万元;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永春县某某日用品店给予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小糊涂仙酒21箱,罚没4.929万元;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四:茶叶虚假标注等级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2025年4月13日,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英山村的福建省德化某茶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云雾绿茶(24g)和云雾绿茶(40g),外包装标签上均印有“执行标准:GB/T14456.1等级:一级”,经查《GB/T 14456.1 绿茶第一部分:基本要求》标准中未存在等级判定内容。该公司销售的“玫瑰美人茶”外包装盒标签上印有“执行标准:GH/T 1247 等级:一级”。经查,《GH/T 1247-2019 调味茶》标准中未存在等级判定内容。以上产品的货值总金额为1163.9元。该公司生产销售的“玫瑰美人茶”“云雾绿茶(24g)、云雾绿茶(40g)”违反了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63.9元,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五:超市销售散装食品 未按规定标签标识

2025年6月13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台商投资区赢众超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现场销售的散装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签标识,其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该食品销售单位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编辑:林威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